111年度法務研究選輯[軟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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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1993年6月15日制定,並自同年9月1日施行,揆諸其立法目的,係為端正政風及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意即透過財產申報制度,要求擔任一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將其個人資產揭露於陽光下,供大眾檢視及監督。
觀諸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項目為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前開應申報之財產項目係基於立法當時之時空背景、經濟環境及民眾普遍投資之財產項目等相關因素所制定,惟隨著時空演進,許多新興之財產態樣隨著網路及數位化之進步或國際金融市場之變革,國人普遍之投資潮流及持有財產態樣亦趨向多元,諸如企業為激勵人才衍生之員工福利信託、預售屋投資買賣、投資診所及事務所、預先因應後事購入靈骨塔、近年新興之虛擬貨幣及數位資產等,均已成為大眾投資趨勢或資金運用之管道,應否將其納入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應申報項目,藉以廣泛檢視公職人員資金或資產運用之情形,實為我國財產申報制度應與時俱進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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